分析测试中心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招聘原则
第一条 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热爱分析测试事业。
第二条 应聘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部分岗位需具有博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2周岁,具有博士后研究经历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具有高级职称或者为相关领域专家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校内调剂教师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45周岁,须从事过相关领域工作三年及以上。
第三条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所学专业符合应聘岗位要求,了解和熟悉多学科领域分析测试技术的发展动态。熟练掌握所需仪器设备的操作、维护等工作。熟悉大型仪器设备操作及管理,具备一定大型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及管理经验者优先。
第四条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外语水平以及团队协作能力,能认真完成分析测试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 考勤与请假制度
第五条 中心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考勤与请假制度,按照《青岛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规定(暂行)》相关规定在岗坐班,上班时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暂时离岗,需要在办公室门上专门位置标明事由及预计到岗时间和联系电话,如果办公室有其他同事,移交自己承担事务与办公室其他可替代同事。
第七条 所有工作人员在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内要求手机保持开机状态(课程教学期间除外)。
第八条 所有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严格履行学校书面请假手续。若请假,需提前指定能够负责其岗位职责的同事或助管,及时处理测试服务的事宜,或提前安排好所承担的相关测试和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基于中心实验室服务于科研工作的重要特性,各岗位工作人员依据实际需求,需要在寒暑假进行值班工作,以保证广大师生科研过程对测试设备的需求。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主任职责。全面负责分析测试共享中心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副主任职责。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具体分管中心综合办公、党建、宣传、人事、测试与质量控制、科研与教学、资质认定、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中心日常综合行政事务,人事管理工作,各类数据统计收集等。
(2)中心财务工作,采购工作,固定资产、耗材、试剂领用与管理等。
(3)各类项目、合同、测试工作,信息化建设工作,信息宣传、对外联络接待工作,各类信息系统维护、管理、培训工作等。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教师职责。中心仪器管理维护,仪器培训,实验室安全培训;日常测试,教学科研,仪器开发,测试方案咨询设计、测试结果分析解答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职责。日常测试工作,定期进行仪器保养,定期进行耗材更换和补充,协助进行培训、教学、科研等相关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助管人员职责。青岛大学在校研究生中选取、培训合格,能够完全独立操作设备,持证上岗。采取轮流值班方式,协助教师和技术人员做好测试工作,做好实验室卫生工作,做好晚上及周末开门以及实验室登记,积极完成其他临时安排的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制度
第十六条 考核制度。中心教职员工年终进行业绩考核,考核标准如下:
(1)机时利用:权重25分,考察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共享中的机时使用情况,以机时记录本或系统中记录的使用机时为依据。
(2)测样情况:权重5分,考察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共享中测试样品情况,以机时记录本或系统中记录的使用机时为依据。
(3)人才培养:权重15分,考察大型仪器设备在培养独立操作资格人员情况及实验教学对学生演示情况,以颁发资质证书和培训记录为依据。
(4)科研产出:权重25分,考察大型仪器设备在发表论文、申请的发明专利、发表的著作、支撑项目及服务于教学科研的典型案例等情况。论文、专利及著作以首页扫描件或电子文档为依据。
(5)获奖情况:权重5分,考察大型仪器设备在年度内获得的奖励情况,以获奖证书为依据。
(6)服务收入:权重15分,考察大型仪器设备在科研及社会服务中收费情况,以内部结算单及发票为依据。
(7)设备资料:权重10分,考察大型仪器设备的基础信息、技术指标、功能明细及共享状况等相关资料是否完整。
第十七条 奖励制度:
(1)中心工作人员若依托中心设备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专利,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高水平论文,或获得国家、省、市等科学奖励,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适当奖励。若有突出贡献人员则按照实际情况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适当奖励。
(2)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在中心工作人员中进行评优,并根据当年相关业绩和工作情况予以一定奖励。若有突出贡献人员则按照实际情况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适当奖励。
(3)每学期按照一定比例评选优秀助管,颁发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适当奖励。若有突出贡献学生则按照实际情况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适当奖励。
第五章 惩罚与退出制度
第十八条 对于中心工作人员,如有人员没有按时上下班、没有按要求请假,根据青岛大学人力资源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中心所有工作人员按照年度考核制度分级执行,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达一定次数者,根据青岛大学人力资源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利用负责设备私自签订个人项目合同、故意规避测试登记等行为,一经发现,在当年度考评为C,取消年终奖励7%。出现重大经济问题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应遵循实验室管理安全责任制度,如因操作不当或未按学校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共享人员考核与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兼职教师。兼职教师须经过相关的培训并能够完全独立使用设备,认真负责的完成各项测试服务工作。根据完成的测试任务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开放共享使用人员。需经过分析测试中心安全、操作等培训,并获取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操作。相关证书有效期为一学期,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获取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兼职教师和开放共享使用人员,要遵守人员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仪器操作规范等中心相关规章制度。如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造成仪器或实验室相关损失,中心有权取消其资格并按照相关政策与法律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