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测试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设备运行
第一条 中心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建立仪器设备及其配件的档案,并备有操作方法、保养、维修、说明书等。
第二条 所有精密仪器不得随意搬动、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未经同意,不得外借,严禁私配和外借实验室钥匙。
第三条 所有设备应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详细记录。
第二章 设备使用规范
第四条 对开放使用的设备,使用者参加培训考核,操作设备时必须持考核合格证,并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
第五条 使用者遵守中心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按照要求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六条 使用者需保持仪器设备及房间清洁卫生。
第七条 其它没有明确的内容需依照各实验室/设备的具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设备购置规范
第八条 中心可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按照规定的程序增加相关大型仪器设备。
第九条 设备购置应满足以下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中心事业发展的需要.
(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第十条 设备购置时,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章 设备登记、清查、立档制度
第十一条 做好大型仪器登记制度,所有现有、购置、报废的仪器都要办理变动登记手续。登记记录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建立仪器设备清查与信息管理制度,在每年年终对设备进行全面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汇总入档。在清查工作中,如果发现重大资产流失、损失、丢失、严重浪费等情况时,应及时上报。
第五章 设备维修制度
第十三条 对于大型设备维修,设备的负责人可以自行决定0.1万元以下的设备维修和耗材更换,0.1-1万元的设备维修和耗材更换需设备负责人同意并报中心主任批准,对于1万元以上的设备维修和耗材更换,需中心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设备维修,应建立详细维修记录,并附有厂家的报价、厂家工程师记录等资料。
第十五条 对于所有维修,应积极申请学校相关维修经费资助。
第六章 设备报废规范
第十六条 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可对仪器进行报废处理,报废应考虑以下条件:
(1)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2)使用年限较长,严重磨损,精度和性能严重下降,已属不能正常运转且无修复价值的,或者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3)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机尚可使用的,可部分报废。
(4)由于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毁、且不能修复及影响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报废时成立单位技术鉴定小组,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准备报废的仪器设备及家具进行初步技术鉴定,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使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填写《青岛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